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9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已于2024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2日在北京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9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宫宇飞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董事会同意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全资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国家能源莒南新能源有限公司64%股权、国能湖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60%股权,国家能源集团甘肃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甘肃电力”)持有的甘肃国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51%股权、夏河国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民勤国能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国能(武威)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金塔北山国能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国家能源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广西电力”)持有的国能藤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51%股权。交易价格以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评估值为基础,评估报告所载评估价值为177,086.31万元,并根据过渡期间增资或分红等情况调整,由交易各方协商确认后确定交易价格;同意公司与国能资产管理公司、国能甘肃电力和国能广西电力签署本次交易协议,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全部事项。
由于国能资产管理公司、国能甘肃电力和国能广西电力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非执行董事唐超雄先生、王雪莲女士、陈杰女士和张彤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出具附条件生效的避免同业竞争补充承诺函(二)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国家能源集团出具的《关于避免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二)》,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授权董事长决定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安排。
非执行董事唐超雄先生、王雪莲女士、陈杰女士和张彤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附条件生效的<关于避免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24年第4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4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2日在北京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刘晋冀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出具附条件生效的避免同业竞争补充承诺函(二)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国家能源集团出具的《关于避免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二)》。
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避免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该事项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附条件生效的<关于避免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龙源电力”)的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为落实《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避免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约定,推动减少同业竞争,拟向本公司注入部分新能源资产。
经本公司结合业务发展规划、资金筹划安排、标的资产质量、合规性以及区域协同性等因素充分研判,拟现金收购国家能源集团全资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资产管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甘肃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甘肃电力”)和国家能源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广西电力”)所持有的山东、江西、甘肃、广西区域共计8家新能源公司股权,截至目前,初步预计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对价合计为人民币168,570.88万元,最终将以至交割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上述标的公司在运和在建装机容量合计203.29万千瓦,其中在运144.69万千瓦,在建58.60万千瓦;风电131.60万千瓦,光伏71.69万千瓦。具体如下:
注:上述股权转让对价已就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期间标的公司实际发生的增资或分红事项进行调整。
本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2日与国能资产管理公司、国能甘肃电力、国能广西电力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8家标的公司将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能资产管理公司、国能甘肃电力、国能广西电力均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规定,国能资产管理公司、国能甘肃电力、国能广西电力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9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现金收购控股股东部分新能源资产的议案》。因本次收购资产构成关联交易,非执行董事唐超雄先生、王雪莲女士、陈杰女士和张彤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5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的交易方式已按照国资监管规定,经国家能源集团审批;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评估结果尚需获得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确认。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财务顾问;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商务代理代办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以上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财务数据经审计,2024年6月30日/2024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未发现国能资产管理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588号天庆国际商务大厦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水力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以上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财务数据经审计,2024年6月30日/2024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未发现国能甘肃电力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点: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D9-D10栋
经营范围:对电厂、电力(热力)生产、煤炭、发电设备、新能源、交通、高新技术、环保产业、土地开发的投资和管理;电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进出口贸易;发电附属产品的销售;物业服务;房屋租赁;设备及不动产租赁;配电网建设与管理,用电业务咨询,售电,热力供应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以上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财务数据经审计,2024年6月30日/2024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未发现国能广西电力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营范围:开发、建设、管理莒南涝坡风电场;电力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国能资产管理公司持股64%,临沂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股18%。
莒南新能源的主要业务为新能源电力运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莒南新能源合计装机容量4.96万千瓦,其中在运风电装机容量4.95万千瓦,在运光伏发电装机容量0.01万千瓦。
本公司拟购买的莒南新能源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相关的权属争议。莒南新能源《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向其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应当放弃优先购买权。除上述情况外,莒南新能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莒南新能源股东临沂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未发现莒南新能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次交易不涉及莒南新能源的债权债务转移,原由莒南新能源承担的债权债务在交割日后仍然由其自行享有和承担。
经营范围:风力发电项目投资、开发、建设、管理,电力技术开发咨询、技术服务,风电设备检修和维护以及碳减排量出售。(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股权结构:国能资产管理公司持股60%,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0%。
湖口风电的主要业务为风力发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口风电合计装机容量4.80万千瓦,均为在运风电项目。
本公司拟购买的湖口风电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相关的权属争议。湖口风电《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湖口风电股东九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未发现湖口风电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次交易不涉及湖口风电的债权债务转移,原由湖口风电承担的债权债务在交割日后仍然由其自行享有和承担。
经营范围: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分布式能源、水力发电、光热发电、火力发电及相关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事项,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甘肃风电的主要业务为新能源电力运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甘肃风电模拟合并后合计装机容量62.85万千瓦,其中在运风电装机容量19.85万千瓦,在运光伏发电装机容量43万千瓦。
注:国能甘肃电力拟将所持永靖国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瓜州国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民勤红沙国能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通过无偿划转方式整合至甘肃风电(以下简称“预重组”)。甘肃风电的审计、评估报告基于上述预重组于2024年6月30日完成的假设编制。甘肃风电财务数据为模拟合并财务数据,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本公司拟购买的甘肃风电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相关的司法措施等权属争议。甘肃风电《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未发现甘肃风电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次交易不涉及甘肃风电的债权债务转移,原由甘肃风电承担的债权债务在交割日后仍然由其自行享有和承担。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水力发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夏河新能源的主要业务为光伏发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夏河新能源合计装机容量10万千瓦,均为在建光伏发电项目。
注2:夏河新能源下属项目处于在建状态,尚未产生收入、利润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本公司拟购买的夏河新能源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相关的司法措施等权属争议。夏河新能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未发现夏河新能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次交易不涉及夏河新能源的债权债务转移,原由夏河新能源承担的债权债务在交割日后仍然由其自行享有和承担。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民勤风电的主要业务为风力发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民勤风电合计装机容量10万千瓦,均为在建风电项目。
注2:民勤风电下属项目处于在建状态,尚未产生收入、利润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本公司拟购买的民勤风电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相关的司法措施等权属争议。民勤风电《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且小股东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国能甘肃电力出售股权时享有随售权,但股东向其关联方转让股权不受前述要求限制。除上述情况外,民勤风电《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根据民勤风电《公司章程》约定,本次股权转让小股东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及随售权。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未发现民勤风电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次交易不涉及民勤风电的债权债务转移,原由民勤风电承担的债权债务在交割日后仍然由其自行享有和承担。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武威新能源的主要业务为光伏发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武威新能源合计装机容量10万千瓦,均为在建光伏发电项目。
注2:武威新能源下属项目处于在建状态,尚未产生收入、利润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本公司拟购买的武威新能源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相关的司法措施等权属争议。武威新能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未发现武威新能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次交易不涉及武威新能源的债权债务转移,原由武威新能源承担的债权债务在交割日后仍然由其自行享有和承担。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水力发电;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北山新能源的主要业务为光伏发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山新能源合计装机容量0.6万千瓦,均为在建光伏发电项目。
注2:北山新能源下属项目处于在建状态,尚未产生收入、利润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本公司拟购买的北山新能源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相关的司法措施等权属争议。北山新能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未发现北山新能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次交易不涉及北山新能源的债权债务转移,原由北山新能源承担的债权债务在交割日后仍然由其自行享有和承担。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藤县能源发展的主要业务为新能源电力运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藤县能源发展合计装机容量100.08万千瓦,其中风电在运装机容量70万千瓦、在建装机容量22万千瓦,光伏发电在运装机容量2.08万千瓦、在建装机容量6万千瓦。
本公司拟购买的藤县能源发展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相关的司法措施等权属争议。藤县能源发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未发现藤县能源发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次交易不涉及藤县能源发展的债权债务转移,原由藤县能源发展承担的债权债务在交割日后仍然由其自行享有和承担。
上述八家标的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亦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交易对手方提供财务资助情形。
本次交易中股权收购的定价,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家能源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8家标的公司出具的以2024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以及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8家标的公司出具的以2024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中,莒南新能源、湖口风电、甘肃风电、藤县能源发展以在运项目为主,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夏河新能源、民勤风电、武威新能源、北山新能源尚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经评估,上述标的公司100%股东权益评估值合计为人民币331,356.27万元,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合计为人民币293,202.84万元,考虑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期间出现标的公司发生的增资或分红等应调整情况后,截至目前,初步预计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对价合计为人民币168,570.88万元,最终将以至交割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上述标的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评估值、股权转让定价具体情况如下:
注:根据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若过渡期间标的公司原股东对标的公司增加投入注册资本或自标的公司取得分红,股权转让对价分别按照如下方式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交易价款=原交易价款+标的公司原股东向标的公司增加投入的注册资本金额-标的公司原股东从标的公司获得利润分配金额。
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期间,莒南新能源向原股东分红572.20万元,民勤风电由原股东增资1,110.00万元,北山新能源由原股东增资300.00万元,藤县能源发展向原股东分红17,677.09万元,本次交易股权转让对价已考虑上述事项影响。若本次交易交割前标的公司发生其他增资或分红事项,则交易对价将相应调整。
本次交易对价以标的公司经备案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2日与国能资产管理公司、国能甘肃电力、国能广西电力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3)本次交易相应取得标的公司小股东作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如有);
2.收购甘肃风电51%股权、夏河新能源100%股权、民勤风电51%股权、武威新能源100%股权、北山新能源100%股权
第一期付款:龙源电力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日期向国能资产管理公司支付标的股权交易价款的30%。
龙源电力应在莒南新能源64%股权交割日向国能资产管理公司支付莒南新能源64%股权对应的交易价款的70%;
龙源电力应在湖口风电60%股权交割日向国能资产管理公司支付湖口风电60%股权对应的交易价款的70%;
如过渡期间国能资产管理公司存在向莒南新能源、湖口风电增加投入注册资本或自该等标的公司获得利润分配的特殊事项,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分别按照如下方式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交易价款=原交易价款+国能资产管理公司向标的公司增加投入的注册资本金额-国能资产管理公司从标的公司获得利润分配金额。调整后的交易价款差额在交易对价第二期付款时分别按照“多退少补”原则相应结算。
龙源电力应按照上述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至国能资产管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自支付之日起,龙源电力即应被视为已经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对应支付义务。
2.收购甘肃风电51%股权、夏河新能源100%股权、民勤风电51%股权、武威新能源100%股权、北山新能源100%股权
龙源电力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日期向国能甘肃电力支付标的股权交易价款的100%。
如过渡期间国能甘肃电力存在向甘肃风电、夏河新能源、民勤风电、武威新能源、北山新能源增加投入注册资本或自该等标的公司获得利润分配的特殊事项,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按照如下方式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交易价款=原交易价款+国能甘肃电力向标的公司增加投入的注册资本金额-国能甘肃电力从标的公司获得利润分配金额。
龙源电力应按照上述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至国能甘肃电力指定银行账户,自支付之日起,龙源电力即应被视为已经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对应支付义务。
龙源电力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日期向国能广西电力支付标的股权交易价款的100%。
如过渡期间国能广西电力存在向藤县能源发展增加投入注册资本或自该标的公司获得利润分配的特殊事项,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按照如下方式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交易价款=原交易价款+国能广西电力向标的公司增加投入的注册资本金额-国能广西电力从标的公司获得利润分配金额。
龙源电力应按照上述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至国能广西电力指定银行账户,自支付之日起,龙源电力即应被视为已经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对应支付义务。
双方同意在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后,另行协商确定标的股权的交割日,自相应的交割日起,莒南新能源64%股权、湖口风电60%股权的所有权利、义务和风险发生转移,标的股权接收方享有标的股权项下的所有权利和权益,承担标的股权项下的所有负债、责任和义务。
自评估基准日(不包括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的期间,标的股权所实现盈利及亏损全部由龙源电力享有或承担。
2.收购甘肃风电51%股权、夏河新能源100%股权、民勤风电51%股权、武威新能源100%股权、北山新能源100%股权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第五(5)个工作日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日期,甘肃风电51%股权、夏河新能源100%股权、民勤风电51%股权、武威新能源100%股权、北山新能源100%股权的所有权利、义务和风险发生转移,标的股权接收方享有标的股权项下的所有权利和权益,承担标的股权项下的所有负债、责任和义务。
自评估基准日(不包括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的期间,标的股权所实现盈利及亏损全部由龙源电力享有或承担。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第五(5)个工作日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日期,藤县能源发展51%股权的所有权利、义务和风险发生转移,标的股权接收方享有标的股权项下的所有权利和权益,承担标的股权项下的所有负债、责任和义务。
自评估基准日(不包括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的期间,标的股权所实现盈利及亏损全部由龙源电力享有或承担。
如果协议一方违反其声明和保证,或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另一方的请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其赔偿。
非因双方的过错导致本次交易不能生效或不能完成的,双方均无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本次关联交易将减少本公司与控股股东间的同业竞争,扩展本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业务布局,扩大市场份额,增加发电收入并提升盈利能力,增强本公司核心竞争力。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本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定价公允,不会对本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乐竟体育入口,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或土地租赁情况。本次交易不涉及本公司的股权转让或高层人事变动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因业务关系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保持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人员新能源开发企业资讯、资产、财务上的独立性,本次交易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龙源电力与国家能源集团及其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54.71亿元,均已履行必要审议程序。
本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5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次关联交易获得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同意。
本次龙源电力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9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5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附条件生效的《关于避免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2年1月,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电力”或“公司”)通过换股吸收合并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方式完成A股上市时,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出具《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避免与龙源电力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以下简称“《补充承诺函》”),将在龙源电力A股上市后3年内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风力发电业务及火电业务的潜在业务重合问题。
因上述承诺事项预计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国家能源集团拟出具附条件生效的《关于避免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二)》(以下简称“《补充承诺函(二)》”)。具体情况如下:
《补充承诺函》约定,国家能源集团将在交易完成后3年内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潜在业务重合问题,将下属其他存续风力发电业务注入龙源电力以解决潜在业务重合问题,并稳妥推进业务整合以解决火电业务重合问题。
自出具《补充承诺函》以来,国家能源集团一直积极遵守承诺,将龙源电力作为国家能源集团风力发电业务整合平台,支持龙源电力风力发电业务发展,全面梳理《补充承诺函》中存续风力发电业务的财务状况和合规性情况等。在承诺期内,国家能源集团及公司陆续论证多种履行承诺方案,并积极推进承诺履行相关工作。
风电资产方面,国家能源集团已启动分批注入部分新能源资产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龙源电力已与国家能源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甘肃电力有限公司和国家能源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其持有的8家新能源公司的控股权,并拟在此基础上择机收购其他符合注入条件的资产,逐步履行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火电资产方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龙源电力已完成所持江阴苏龙热电有限公司27%股权的转让事宜,龙源电力不再拥有对江阴苏龙热电有限公司的火电控股装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拟转让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同时,龙源电力已解除《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股东投票权行使协议》,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不再纳入龙源电力合并报表范围,龙源电力不再拥有对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的火电控股装机,后续龙源电力将进一步推进所持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31.94%股权的转让事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龙源电力不再拥有火电控股装机,原《补充承诺函》中关于龙源电力与国家能源集团之间存在的火电业务重合情形已消除。
鉴于产业政策变化、承诺注入项目数量众多、资产盈利性和合规性等因素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相关承诺尚未全部履行完毕。
国家能源集团拟将《补充承诺函》中存续风电业务资产整合期限延期3年至2028年1月24日。除履行承诺期限变更外,其余内容均保持不变。主要内容为:
“对于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集团或其附属企业(不包括龙源电力及其附属企业,下同)持有的与龙源电力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存在潜在业务重合的风力发电业务,本集团承诺在《补充承诺函》约定的期限届满后3年内(即2028年1月24日前),将该等资产在届时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时注入龙源电力。”
在《补充承诺函》约定的期限届满后3年内(即2028年1月24日前),国家能源集团将积极综合运用资产重组、业务调整、设立合资公司等多种方式,以及综合考虑各方因素采用多元支付方式,在符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内部、外部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将其他存续风力发电业务注入龙源电力。
本次出具《补充承诺函(二)》是国家能源集团基于所出具的《补充承诺函》中承诺的存续风力发电业务资产客观情况审慎判断作出的决定,不涉及对《补充承诺函》的撤销或豁免,国家能源集团将继续履行承诺,不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二条“不得变更、豁免的承诺”的情形。本次承诺期限延长有助于维护龙源电力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影响龙源电力的独立性,对龙源电力当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国家能源集团正在积极推进将部分盈利性较好、合规性较高的资产逐步注入龙源电力。鉴于风电等优质新能源资产的稀缺性,出具《补充承诺函(二)》将使龙源电力保留后续收购国家能源集团优质风电资产的权利,继续推动国家能源集团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有利于公司整体业务发展。
审慎选择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出具《补充承诺函(二)》保留了公司后续收购国家能源集团优质风电资产的权利,符合中小投资者对国家能源集团做强做优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的预期。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对该事项进行了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会议认为:国家能源集团出具《补充承诺函(二)》是基于客观情况审慎判断作出的决定,不涉及对《补充承诺函》的撤销或豁免,国家能源集团将继续履行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9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2日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出具附条件生效的避免同业竞争补充承诺函(二)的议案》,非执行董事唐超雄先生、王雪莲女士、陈杰女士和张彤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次控股股东出具《补充承诺函(二)》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国家能源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辽宁电力有限公司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24年第4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出具附条件生效的避免同业竞争补充承诺函(二)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国家能源集团出具《补充承诺函(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该事项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国家能源集团出具附条件生效的《关于避免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二)》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9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5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4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本次出具附条件生效的补充承诺函(二)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就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出具附条件生效的《关于避免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二)》事宜无异议。
1.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避免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二);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出具附条件生效的承诺函的核查意见;
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出具附条件生效的承诺函的核查意见。乐竟体育入口乐竟体育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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